华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192民初232号
原告***,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的弟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的配偶。
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与开运街交汇轻轨湖西桥站点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华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址长春市高新区超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佰达公司)、华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佰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华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起诉称,被告华铸公司在对原告所居住小区进行供暖分户管道扩径改造施工时将原告家室内的预埋管线碰漏,但当时原告不知情。后佰达公司在进行管道连接安装施工时未进行打压验收,导致2017年10月21日其进行供暖试水时,导致大面积漏水,将原告厨房木地板和室内墙面大白装修、橱柜及楼下的二楼、一楼住户浸泡,造成原告家因浸泡损坏物品直接经济损失7500元,另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失经我院(2017)吉0192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及原告与住户和解,合计赔偿一二楼房主14600元。佰达公司当时没有试压是最大的责任,在一、二楼没有人的情况下,就给我们三楼试水,也是最大的毛病。现在让我们自己赔偿一、二楼这么大的损失,我们认为承担的太多了。华铸公司2016年扩径时把我地下的管线弄坏了,要不然不能漏水,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家预埋管线不算毛病。希望二被告公司为我们承担损失。因与二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8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地板损失500元、墙面大白损失1000元,橱柜损失10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因漏水侵权造成的一二楼邻居损失14600元;三、判决诉讼费和维权误工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撤回了自家地板、墙面大白、橱柜等损失的赔偿请求7500元。
被告佰达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说的漏水与我公司没有关系,当时原告所有的管道都是原告自己埋设的。我们进行分户施工,原告让我们将他的管接到他自己的暖气上,后果他家应自己承担。原告家的东西特别的特殊,不是我公司的责任。暖气管道试水前是应该进行打压试验。但前提是我们施工的,不是我们施工的,我们不会给打压。
被告华铸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2016年9月承接的原告所在小区的供暖系统管道扩径改造工程。施工至原告家时,原告告知我方其家地板下预埋了暖气管道,让我们注意施工不要碰坏地板下管道。答辩人告知其施工可能造成地下管道破坏,原告家应自行挪移地下管道,否则施工造成的未知损失我方不承担责任。施工完成后时隔一年的2017年,原告供暖时接通了自己预埋的地板下的暖气管道导致发生漏水事故,该事故与答辩人无关。2、2017年9月下旬,被告佰达公司对原告小区施工的供热分户改造工程,与答辩人在2016年施工的供暖扩径工程是两个不同工程,没有关联。原告要求被告佰达公司将暖气接到其家地板下的地下管道,被告佰达公司在施工完成后,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8.6.1条的规定对原告家的暖气管道系统进行打压试验。3、原告家暖气管道漏水给一二楼住户造成的损失应该提供损失证明,经法院调解给付的赔偿也应该提供一二楼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所住的本区15街区79栋4门3楼38中门房屋在2009年装修时在地面预埋铺设了暖气管道,但实际使用的供暖管道系统任然是在地面以上走明管的一套管道。2016年9、10月份期间被告华铸公司对该小区供暖系统进行扩径施工至原告家时,原告告知华铸公司施工人员屋内地下预埋了一套备用暖气管道。华铸公司施工人员因施工需要,在原告家屋内进行了若干地面打孔作业。2017年冬季供暖前佰达公司对原告居住小区进行供暖系统分户改造施工,施工至原告家时,原告要求佰达公司进行相应的暖气管道改造施工时,将暖气出入水管接至原告家备用的地板下暗管系统。佰达公司进行了相应的改造施工,但施工结束后,佰达公司未进行相应的打压测试。10月21日,佰达公司施工人员对其改造的暖气管网进行供水试水时,原告家地板下暖气管道因此前的华铸公司施工打孔时被打穿一个孔,导致水流到原告家楼下邻居的一楼二楼住户,此时,该两住户并无人在家。佰达公司虽然发现该事故后关闭了供水,但原告家的漏水仍然将两住户的天棚、墙面、地板及衣物等浸泡损坏。事故后,原告及佰达公司才发现事故原因系华铸公司此前的地面打孔作业导致原告家备用管道被破坏而引发漏水。
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二楼房主***房屋维修费5000元,赔偿***、***衣服被褥等物品损失1600元。原告楼下一楼住户**因漏水浸泡损害,将原告诉至我院。经我院2017年11月21日制发的民事调解书调解,原告赔偿一楼住户**财产损失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手机拍摄损害现场照片22张、2017年11月21日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案件中的民事起诉状、赔偿收据二张等证据,及被告华铸公司提供的《2016年采暖改造工程施工补充方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一)原告因10月21日自家地板下暖气管道漏水给楼下一楼二楼房主及居住人员造成的损害合计14600元赔偿款,二被告虽然辩称该损失应该有相应的损害事实证据,但对原告举证的调解书及两张赔偿款收条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因此应视为二被告认可了原告上述赔偿事实,因此原告主张的其向案外人进行的这14600元赔偿事实清楚。被告华铸公司辩称除调解书外还应有其他损害事实的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起诉主张的自家地板、墙面大白及橱柜因浸泡导致的损失500元,因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该赔偿请求,故本院对相应损失不再审理。原告起诉主张的维权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对其该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该赔偿损害14600元的具体责任分担。原告装修时改造自家暖气管道系统,并无过错可言,而且在二被告施工时均告知施工人员,因此原告对于其所预埋的暖气管道在2017年10月21日试运行漏水给邻居造成损害的事实中没有过错。***铸铁公司在进行扩径暖气管道施工时明知原告家地板下有该套备用管道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地面打孔施工后,未对原告家备用管道系统是否造成损害进行检测,存在一定过错。至于华铸公司辩称在施工时已明确告知原告对地下管道应自行进行挪移,否则造成损害后果自负,这种要求及免责声明即不合情理,亦无法律依据支持。其作为专业暖气管道施工单位,应对自己施工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检测,并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故对其相应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佰达公司作为原告家供暖系统分户改造施工及试水施工单位,有义务对其施工的暖气管道系统进行打压测试,其辩称非自己安装的暖气管道就不应该进行打压测试的主张即违背常理,又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对原告家管道漏水及造成后续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本院认为,佰达公司和华铸公司对于原告因漏水事故造成的14600元损害的具体过错责任分担比例为佰达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华铸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华铸公司应赔偿原告4380元,被告佰达公司赔偿原告102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害赔偿款10220元;
二、被告华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害赔偿款438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华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元;其余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