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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国有、某某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920号 原告:保国有,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乐都区村民。 被告:**全,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村民。 被告:山东巨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凤凰城A栋313室。 法定代表人:**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国有与被告**全、山东巨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保国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国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