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2616号
原告:平江县玉发石材厂,住所地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新合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精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江县玉发石材厂与被告湖南精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江县玉发石材厂以与被告湖南精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江县玉发石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玉发石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平江县玉发石材厂预交),由原告平江县玉发石材厂承担。
审 判 员 陈 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