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民初12068号
原告***,女,汉族,地址:广东省博罗县。
第一被告***,女,土家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
第二被告袁乘昌,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第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珠控国际中心1903-19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文锋
第四被告罗演习,男,汉族,地址:广东省和平县热水镇中兴村委会岭下村29号。
第五被告: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广田路242号6AB。
法定代表人:朱春玲。
第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南方苑酒店1#综合楼B段501、502房。
法定代表人:匡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袁乘昌、***、袁乘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罗演习、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原告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原告目前仍在住院治疗,该案举证期限内难以完成举证工作(如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无法提供出院小结等),且原告的诉请赔偿项目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无法最终确定,因此原告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案的审理,待原告所有诉请的项目确定后再申请法院恢复案件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段小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俊斐
书 记 员 张敏茱
审 判 员 段小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敏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