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3396号
原告: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广田路242号6AB(在“燕罗街道塘下涌第二工业区富塘路13号A栋107”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B2P4N。
法定代表人:朱春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花,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云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南首层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Q89XF。
法定代表人:陈炳耀。
原告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云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季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费军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