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地址: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421************912。
委托代理人殷绪焱,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442************6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灵、邓珮珊,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女,土家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控国际中心1903-19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四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10041718。
被上诉人(原审第五被告):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花,系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方苑酒店1#综合楼B段501、502房。
法定代表人: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锐彬,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民初1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蓝惠兰
审 判 员 邹 戈
审 判 员 徐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韦翠玲
书 记 员 肖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