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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申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442************6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灵,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421************91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土家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珠控国际中心1903—**。
法定代表人:许文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71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广田路**6ABiv>
法定代表人:朱春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南方苑酒店**综合B段**>
法定代表人:匡斌。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1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称: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案中具有相应过错的事实,被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所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被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无驾驶证且在聚会中喝过酒,仍允许被申请人***驾驶其车辆,并且被申请人***也乘坐该车辆,未尽到谨慎小心原则,故被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所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被申请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肇事车辆粤L*****在被申请人***处购买了强制责任保险120000元应当依法计算赔偿给申请人。粤L*****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该车在被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被申请人***车辆粤L*****的被保险人是被申请人***本人,而且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中,已由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3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其中第二项判决为:“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车损险127872元和车内人员责任险(1万元/座)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2568元”,即被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依法不能在该车辆强制责任险限额享受赔偿,因此该车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120000元应当全部计算赔偿给作为第三者的申请人。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再审请求:一、请求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120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为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7078.77元,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被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申请人***支付12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可知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有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再审申请人***收到原审民事判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
因此,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瑞南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杰
书 记 员 韦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