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绵竹民初字第1947号
原告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54岁。
被告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迪康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书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该案件本院应当不予受理;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原告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书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