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558号
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赛格数码城二期(美格明居)1号楼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汪高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光 彩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来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