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鑫雨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为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1364号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韦道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平,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鑫雨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为民。
被告:*为民,男,194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锦阳,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丁惠,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高阳,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高阳。
被告:安庆荣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秀梅。
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潘宜伟。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鑫雨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锦阳、丁惠、*高阳、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庆荣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炎平
人民陪审员  杨 晶
人民陪审员  叶林茂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艳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