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宁县高河镇力创电脑经营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648号
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赛格数码城二期(美格明居)1号楼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165426X11。
法定代表人:汪高阳。
被告:怀宁县高河镇力创电脑经营部,注册地址怀宁县高河镇振宁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2MA2Q1YA304。
经营者:王惠芳。
被告:XX,男,地址怀宁县。
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怀宁县高河镇力创电脑经营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两被告送达(经查,怀宁县高河镇力创电脑经营部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于2015年7月13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且被告XX身份信息不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两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另原告提供被告XX身份信息不全,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两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
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