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太湖县立业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649号
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汪高阳。
被告:太湖县立业印刷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查文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湖县立业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太湖县立业印刷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太湖县立业印刷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