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博美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0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206国道回祥东路交汇处赛格二期·美格明居1号楼1层1室,组织机构代码73165426-X。
法定代表人:汪高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博美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6号楼5-6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6497210-4。
法定代表人:钱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终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博美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博美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杨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