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北方安全防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包头北方安全防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北方安全防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高文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甜,职务: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包头北方安全防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共有人丛媛)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君宁小区XX室,产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