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北方安全防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3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06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6********。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06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9********。 申请执行人:**瞳,女,201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06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7242014********。 被执行人:**亿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大道与文昌路交汇处向西188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QJNMY0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北方安全防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720194341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曾用名***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前进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004954256082。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瞳申请执行**亿储商贸有限公司、包头北方安全防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面施工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瞳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亿储商贸有限公司、包头北方安全防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515844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