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3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视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13层2座12A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教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6号楼4层405-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娟,河南一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视典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典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中教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7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视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新视典公司与中教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后双方于2021年9月27日签订了《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双方约定,如中教公司无故取消2021年度未来学校生态大会,新视典公司有权要求中教公司进行退款,并按新视典公司通知书面所载期限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中教公司逾期退款应按照未退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新视典公司支付违约金。现上述协议中所涉及展会无故取消,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根据双方约定,中教公司有义务退还新视典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定,中教公司前期所进行的筹备工作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等行为并无主观不作为,就新视典公司已经支付款项中的部分予以退还。新视典公司认为,双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工作均系由新视典公司完成,且就中教公司与第三方合同其均未提供完整证据证明其合同已经履行并应当支付相应对价。鉴于中教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前期筹备支出的费用或不能证明确有支出,则应当全部退还给新视典公司。
针对新视典公司的上诉意见,中教公司辩称,不同意新视典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新视典公司对中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改判新视典公司继续履行2021年9月27日签订的《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并立即向中教公司支付合作费用20万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视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真实有效,该合同明确约定新视典公司要求退还合作费用的前提条件为“无故取消大会”,一审法院未查明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径行判决合同解除并退还合作费用,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中教公司为大会举办与案外人签订的服务合同项下已产生的费用是确定费用,一审法院未将其计入前期筹备大会发生费用范围,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针对中教公司的上诉意见,新视典公司辩称,不同意中教公司的上诉请求。
新视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教公司退还合作费用500000元;2.判令中教公司承担从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至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解除双方于2021年9月27日签订的《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4.中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中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新视典公司继续履行2021年9月27日签订的《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并立即支付合作费用20万元;2.诉讼费用由新视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教公司(甲方)与新视典公司(乙方)先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利用双方平台资源优势,共同办会办展,招商、招观、对外宣发等,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组织策划大会,中教公司负责大会的宣传,大会的中心主题,组织开展,并提供会议通知**发布、大会整体组织策划、知名教育专家邀请、全国各区域教育相关单位邀约、大会宣发推广等方面资源,并承担专家课酬、住宿、交通方面的全部费用,以及大会宣发费用,大会场地的租用,**、物料等全部成本费用,协调乙方的相关工作,新视典公司负责及协助大会展览组织策划、活动执行、招商招观、宣传推广、参会人员住宿接待、展会及物料设计等工作,并承担大会主场及会议室搭建费用。新视典公司支付50万元给中交公司进行前期筹备,并详细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及义务,项目合作时间为3年,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止,就合作期内第一年年度的合作费用,首笔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新视典公司支付中教公司金额50万元,第二笔款项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尾款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共计400万元。新视典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支付中教公司50万元。双方于2021年9月27日签订了《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对原协议进行了变更,剩余费用不再按照原协议进行支付,新视典公司同意再支付中教公司50万元的合作费用,第一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万元,第二笔30万元于甲方向乙方出示会议举办文件与举办场地签订的场地协议后,在大会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因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2021年度未来学校生态大会延期或者推迟举办,相关费用将继续用于支持2021年度未来学校生态大会在本年度的举办,如甲方无故取消大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退款,甲方应按乙方书面通知所载期限退还乙方已支付费用,甲方逾期退款应按照未退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中教公司针对双方的合作协议对大会开展前期筹备工作,进行了组织审批、通知发布、场地租赁、宣传推广等部分工作,并支出相关费用,已经将新视典公司列为大会承办单位对外发布,在2021年10月24日因疫情深圳会展中心暂停举办展会活动前中教公司已进行了相应审批手续的办理。大会在第一次因疫情取消后,中教公司也进行了大会延期举办的相关工作,后2022年3月因疫情未能延期举办。2021年12月28日,新视典公司出具商函要求中教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前退还已付的50万元合作费。2022年1月6日中教公司复函未达到退款条件。至判决作出前,该大会仍未举办。
中教公司为大会召开支出费用包括:中教公司就未来学校生态大会网站技术开发与北京**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协议》,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其中中教公司支出技术服务费6万元;中教公司与深圳优逸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逸展览公司)就2021未来学校生态大会签订《合作协议》《展馆租赁合同》,优逸展览公司负责展馆场地、档期协调、参展商手册制定、展商报道流程规划、展商报道资料收集、展馆清洁管理、展馆如期交付至会展中心,合作协议合作费用共计20万元,中教公司支付优逸展览公司17.8万元(展览主场服务费10万元、场馆定金7.8万元),双方尚未履行完毕;中教公司与安徽网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聚网络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内容为线上推广、专题片,宣传为会前及会中,总价8.8万元(含电视台差旅费),中教公司支付网聚网络公司6.16万元,双方尚未履行完毕;中教公司与广东***大数据有限公司签订《未来学校生态大会展位合同》,未提交付款证据;中教公司与上海美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未来学校生态大会展位合同》,未提交付款证据;中教公司为生态大会召开支出差旅费12158元、2021未来学校生态大会微信公众号年度认证300元、筹备大会办公物资采购款(电话费、加班餐费、办公用品)5000元、伴手礼600元、餐费394.5元,共计支出前期筹备大会费用18452.5元。
经一审法院询问,新视典公司表示2021年度未召开大会,即便后续可召开大会仍要求解除合同。
针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新视典公司表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协议》《合作协议》《网络服务合作合同》《展馆租赁合同》不能证明已经实际履行,亦不能证明费用支付与本案诉争合同履行有关,机票差旅费等费用支出不能证明与本案诉争合同履行有关,对中教公司主张的费用支出均不认可,并表示截至2022年7月20日涉案大会仍未召开举办,深圳会展中心仍有相关展会召开,中教公司并非因疫情原因取消大会;中教公司主张除以上支出外,若解除合同大会取消,中教公司将产生退还或赔偿场馆方、参展商等合作单位赔偿费用和其他不可预估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新视典公司与中教公司签订的《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双方签订协议旨在支持2021年度未来学校生态大会在该年度的顺利举办,因疫情致使大会未能在2021年度举办,虽有继续推进大会延期举办但至今尚未能举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新视典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对中教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要求新视典公司支付后续款项的反诉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解除后,中教公司应退还相应的合作费用,但中教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并无主观不作为,结合中教公司前期所进行的大会筹备工作及为大会举办与第三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并基于公平原则酌定退还金额,对于中教公司与第三人已履行完毕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协议》的相应付款、前期筹备大会支出费用,一审法院在退费时酌情予以考虑,鉴于其余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损失尚未确定,中教公司待损失明确后可另行主张。因双方对合同解除退款还是继续履行存在争议,故对新视典公司主张的逾期退款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中教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视典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签订的《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二、北京中教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北京新视典广告有限公司合作费用421547.5元;三、驳回北京新视典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中教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教公司补充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1.2022年5月20日《中教资联每周业务工作例会会议纪要》;2.2022年9月23日《中教资联每周业务工作例会会议纪要》。为了证明中教公司为召开大会已完成了组织审批、通知发布、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展位招商、议程设计、展位搭建方案等主要工作,并在大会延期后进行了相应的工作安排。新视典公司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证据二分为10个证据:1.会展项目组员工与合作方网易有道、参展商南京伯索解释说明及与苏州、河南展会单位关于大会延期及举办地沟通微信聊天录屏(2022年3月至今);2.2022年3月至今部分微信聊天截图;3.南京伯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来学校生态大会展位合同》;4.2021年10月深圳会展中心《<spanlang=EN-US>2021</span>年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博览会》;5.2022年3月《杭州安博会<spanlang=EN-US>CIPSE</span>将延期举办通知》;6.2022年4月河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关于2022第四届河南省教育装备博览会延期举办的通知》;7.2022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关于第<spanlang=EN-US>81</span>届中国教育装备展示会延期举办的通知》;8.2022年6月《深圳市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近期实施管控措施的通告(第195号)》、2022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370号)》;9.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2022年73号)、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2022年147号);10.2022年4月《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新情况》。为了证明近两年来全国各地疫情频发,类似展会从去年至今年均宣布延期。大会延期至今公司已完成大会主要工作,并进行了延期推进工作,目前案涉大会未取消,仍属于延期举办状态,举办日期将会另行通知。新视典公司对证据二中的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二中的4-10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三:1.公司会议会展组组建及调整通知4份(附:全体员工传阅签字表);2.会议会展组全体员工劳动合同11份;3.会议会展组全体员工大会项目期间工资表。为了证明中教公司为为筹备案涉大会期间支出项目组员工实发工资共计800023.3元。新视典公司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证据四:1.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7日员工张卫、***往返深圳因公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住宿费发票、住宿结账单、出差报告;2.NO.3414银行客户回单。为了证明中教公司自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7日,产生差旅食宿费(不含机票费)1123元。新视典公司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中教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新视典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及中教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视典公司与中教公司签订的《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新视典公司与中教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及《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均认可《项目合作协议》已不再履行而是被《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所替代,故双方应当按照《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未来学校生态大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如因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2021年度未来学校生态大会延期或者推迟举办,相关费用将继续用于支持2021年度未来学校生态大会在本年度的举办,如甲方无故取消大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退款,甲方应按乙方书面通知所载期限退还乙方已支付费用。”经本院核实,双方均认可至本案二审庭审日,尚未成功举办2021年度未来学校生态大会。现新视典公司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教公司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依据。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案涉合同已经解除,故对中教公司关于要求新视典公司继续向其支付20万元费用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将中教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从合同款项中予以扣减,该处理结果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
中教公司关于其在前期筹备大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金额高于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的上诉意见,因中教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系其为案涉合同约定会议所发生的,故本院对中教公司的此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新视典公司关于不应当对中教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予以扣减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视典公司和中教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新视典公司负担1400元(已交纳),由中教公司负担118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