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方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与湖北东方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7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策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东方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方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6民终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东方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东方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3415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