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08民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泓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
法定代表人:粟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莎,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爱民,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南泓瑞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湖南泓瑞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湖南泓瑞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因泰和园项目受伤赔付款18.5万元(不含***本次受伤实际产生的有正式票据证实的医疗费用,被上诉人***不得再向上诉人湖南泓瑞电梯有限公司主张已实际发生或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时间: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该款项的70%即12.95万元;另外30%即5.55万元于被上诉人***配合办理完雇主责任险保险理赔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二、上诉人湖南泓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再无就***泰和园项目受伤赔偿问题的其他民事纠纷;
三、被上诉人***自愿放弃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四、谢峰垫付的***本次受伤产生的有正式票据证实的医疗费用由上诉人湖南泓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谢峰自行结清,与被上诉人***无关;
五、被上诉人***不得再以泰和园项目受伤为由向谢峰主张赔偿;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上诉人***自愿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泓瑞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辉雪
审 判 员 钟以祥
审 判 员 肖昌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涂玲芳
书 记 员 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