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异7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东路2019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轼,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一、异议人和***互负债务。***欠异议人工程维修费143784.99元。(2018)鲁048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付南沙河古石二村新农村社区6#、7#楼维修费143784.99元,该判决已经生效。2011年9月,***就异议人分包上述工程未付工程款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欠异议人上述维修费,在给付***执行和解协议最后一笔款时,扣除了15万元抵销***应该付异议人的维修费。二、异议人和***互负债务依法可以抵销。互负债务系同一工程产生的金钱债务,系同一合同发生的纠纷,均是金钱给付之诉,并且属于到期债权,两个债务的标的种类、品质相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可以债务抵销。综上,(2016)鲁048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异议人与***互负到期债务,异议人通过行使法定抵销权,抵销了异议人欠***的15万元工程款,无论***是否同意,均发生抵销的效果。因此,***诉异议人的工程款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无需再履行。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并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终结该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认为,原协议定100万元,瀚邦公司履行85万元,瀚邦主张抵销并扣除的判决确定的15万元不在协议之内。要求将该15万元交到法院等候处理。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鲁048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336297.37元及利息损失(以1336297.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利息总额以10万元为限);二、被告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在欠付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7730元,原告***承担5870元。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鲁04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63372.37元及利息损失(以963372.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止,利息总额以10万元为限)。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70元,***负担9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6元,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70元,***负担3356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鲁0481执1339号。2017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偿还申请人***案款100万元:分别于2017年10月29日前支付10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25万元;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二、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案款后,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7)鲁04民终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解除对二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四、执行费12400元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约定从被执行人支付的100万元案款中扣除。五、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2017)鲁04民终31号判决的执行。2007年10月13日、2007年11月3日、2018年2月13日、2018年7月27日被执行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支付***10万元、234500元、309300元、1万元、20万元,总计853800元。2020年12月14日,该案立案恢复执行。2020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20)鲁0481执恢3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存款通知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2260××××4286账户存款20万元。回执注明:实际控制金额51130.08元。异议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终结该案执行。并提交:1.2016年10月20日(2018)鲁048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向原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滕州市南沙河镇古石二村新农村社区6#、7#楼工程中的完整、准确、符合原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竣工资料四份;二、被告***向原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南沙河镇古石二村新农村社区6#、7#楼维修费143784.99元。上述一、二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9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承担)。2.2018年7月26日(2018)鲁0481执保36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在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15万元)。3.2020年12月15日申请书(申请人与***互负到期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无论***是否同意,均发生抵销的效果。因此,***诉异议人的工程款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无需再履行,请求终结该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书证强制执行申请书、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鲁048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481执恢3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形式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所作的民事权利处分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已经履行支付853800元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亦认可。加之异议人主张抵销的(2018)鲁048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到期债权146644.99元,总合计执行案款1000444.99元,故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的100万元应当认定已经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立案恢复执行并裁定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鲁0481执恢3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终3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结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颜 伟
审判员 刘 永
审判员 张玉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