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340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东路2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89697866。
法定代表人:孟凡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克永,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810042311806。
法定代表人:赵聪,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工程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工程款付清为由撤回对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