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66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伟,滕州市鲍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连,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之胞弟,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东路2019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侠,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碧水云天中央城小区C8号楼23F。
法定代表人:彭立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齐圆,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赵曰涛
审判员 蒋继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荆河街道滕南中学的起,由原告东友
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