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2319号
申请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的15万元到期债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的15万元到期债权,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暂停向被申请人***支付该款项。
本裁定书送达回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