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023民初7030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454485U),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604号107-109室。
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连,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豪,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23620036759),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花园5幢5-1号。
经营者:厉海笑,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996242068),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西5号厂房(谷仓科技孵化器20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
被告: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5788303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14层1717。
法定代表人:郑浩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58446263),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茂区世贸大厦C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李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军,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233897D),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7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斌,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被告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2017)浙1023刑初452号被告厉海笑等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尚在审理中,本案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因(2018)浙1023民初2422号案与本案有牵连关系,本案于2018年10月19日裁定中止审理。2018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文豪、被告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法定代表人厉海笑、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军、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已理赔给张元肖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48500元;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5日,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足馨堂足浴堂足浴中心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事故亦造成本案所涉张元肖所有的皖E×××××号车辆受损。《台州天台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天台县足馨堂足浴堂足浴中心、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章等方式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足馨堂足浴中心通过消防审批许可提供便利;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章等方式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足馨堂足浴中心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提供便利。张元肖因索赔未果,要求太平保险公司现行赔付。太平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总计160500元,后委托天津市腾达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车辆残值进行公开网络竞价,最终确定残值12000元。太平保险公司定损总计148500元。2017年7月21日该损失已经汇至张元肖指定账户。张元肖将148500元的索赔权转让给太平保险公司,为维护原告的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台县足馨堂足浴堂足浴中心(以下简称足馨堂足浴中心)辩称,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东方尚雅公司未尽到安全施工的义务、北京浩成尔公司提供的假冒伪劣产品所致,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足馨堂足浴中心对火灾事故存在间接原因,愿意根据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成尔公司)辩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太平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法律基础,而太平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与张元肖的保险关系的材料。根据被保险人索赔权利的证明材料以及案件索赔的材料,张元肖仅转让了向足馨堂足浴中心的赔偿权利而没有转让针对其他被告的索赔权利。车辆具体停放的位置以及是否存在违章停车,车主是否存在过错,也是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车辆毁损的原因没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据,太平保险公司仅有浙江消防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车辆毁损的具体情况以及车辆的具体信息。另外,根据合同特别约定,索赔的公司应该是东方汽车公司。综上,北京浩成尔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泓景公司辩称,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的事故认定书,海南泓景公司是没有责任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认为海南泓景公司出借资质的情况明显不属实。海南泓景公司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太平保险公司诉状中陈述的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查阅该规定是不存在的。其他答辩意见同北京浩成尔公司。海南泓景公司即便要承担责任也是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应驳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对海南泓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石化公司)辩称,在火灾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中,应当优先使用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因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消防法》由消防部门出具认定的,从专业性上来说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更专业。从刑事与民事的关系来看,应当以天台县公安局查办私刻公司印章案件的结果来确定上海石化公司是否存在调查报告中的情形。即使上海石化公司存在出借印章、资质的情形,也是承担行政处罚。其他答辩意见同北京浩成尔公司、海南泓景公司。此外,本案保险合同之诉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尚雅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为证明诉称事实,太平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企业信用信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复印件、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受损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
3.火灾事故认定书原件、《证明》原件、《台州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宅事故调查报告》打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张元肖所有的皖E×××××车辆受损事实和事故责任情况;
4.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原件、个人汽车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皖E×××××号车辆的损失情况;
5.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原件、“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原件,支付凭证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已支付赔偿款并获得追偿权的事实;
6.机动车商业险抄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皖E×××××车辆已投保的事实;
7.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各一份,拟证明皖E×××××号车辆投保的情况,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有追偿权;
8.现场照片十七份,拟证明事故车辆位置以及损失情况;
9.天津市腾达天下拍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拍卖行业协会会员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开户许可证、中标函各一份,拟证明该公司有网上拍卖的经营资质,拍卖是合法的。
足馨堂足浴中心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北京浩成尔公司对证据1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证据2的三性均有异议,因全部文件都是复印件,复印件上也没有机动车管理部门加盖的公章或者张元肖的签字捺印;证据3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由法院来核实。街道证明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证明中有两位居民的签字,但无法核实身份;证明的时间晚于火灾5个月,无法证明是否看到车辆系在火灾中被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报告是新闻稿件而非对火灾认定的行政文件或法定文件,且报告中并未载明火灾中造成车辆损毁的情况,故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4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确认书时间距离案发时间隔了5个月,也无任何现场照片,无法看出车辆损毁程度及停放位置。160500元的估损金额也没有任何说明,不能得知是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评估。贷款结清证明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贷款结清是在2017年6月份,与本案没有关联;委托处置协议是复印件,三性均有异议,没有办法证明协议是由张元肖委托天津滕达科技公司网络竞价;对证据5中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与索赔申请书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该证据经过原告涂改,根据证据规则应予以排除,此外,车主仅授权太平保险公司向足馨堂足浴中心追偿,故无法证明太平保险公司已获得向北京浩成尔公司追偿的权利。支付凭证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但是太平保险公司并不因向车主赔偿而获得向北京浩成尔公司追偿的权利;证据6证据三性均不认可,机动车商业险抄单的主体是PICC,即所对应的主体应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区支公司,故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有异议。保险合同内容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体现车损险具体包括的项目及保险内容。且保险单上仅有张元肖的签名,无签字日期;证据8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核实,若照片为真,则认同照片的关联性。但无法证明原告拟证明的内容,照片显示车的停放位置足浴中心门口的人行道上,且该人行道上不存在政府部门划出的停车位,明显违章停车,张元肖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不合理;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核实,若照片为真,则对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无异议。
海南泓景公司对证据3的调查报告中涉及该公司的认定有异议,不存在出借资质的情况,事实是资质被他人冒用,海南泓景公司也是受害方。不存在报告中涉及到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认定的依据不足;证据4事故认定应以消防局火灾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为准。对由太平保险公司自行进行车辆评估以及残值评估有异议,应以第三方或经被告方同意的第三方来评估。另外,张元肖的车是违章停车才导致车损,故张元肖也有相应责任。其他证据质证意见同北京浩成尔公司。
上海石化公司对证据3调查报告中关于对上海石化公司的相关责任认定是不认可的,没有出借资质等情况;其他证据同海南泓景公司的质证意见。上海石化公司未对证据7、证据8、证据9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北京浩成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韩国采暖株式会社关于电热膜的使用说明书及施工指南、浙方圆鉴定【2017】质鉴502号质量鉴定报告各一份,拟证明北京浩成尔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是施工方责任导致火灾;
2.火灾事故可能性分析一份,拟证明如果使用了没有难燃处理材质的隔热材料和收尾材料,或发生了因有覆盖物的局部过热时,没有按照施工指南施工,不正确施工方法以及不适用的施工辅材,同样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3.台州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份,拟证明认定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但未明确故障原因系产品自身缺陷还是施工不当造成。间接原因中也明确列举相关责任方的主体责任。首先是足馨堂足浴中心,其次是东方尚雅公司,然后才是北京浩成尔公司的责任,由此推出,北京浩成尔公司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最后,在调查报告中仅提到没有产品质量保障的电热膜,而非认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此外,消防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也是侵权行为之一;
4.2017年2月13日郑浩哲、2017年7月14日郑浩哲、2017年2月17日关荣林刑事侦查询问笔录,拟证明北京浩成尔公司在对外销售电热膜的过程中尽到了提示义务;
5.2017年2月11日关荣林询问笔录及补充卷各一份,拟证明东方尚雅公司未在装修结束后进行验收,没能发现电热膜的发热条以及导电铜箔被钉子钉穿,才造成火灾隐患。
太平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调查报告中载明北京浩成尔公司是责任主体,提交的证据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
足馨堂足浴中心认为证据均与刑事案件有关,与本案无关。
海南泓景公司庭后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对该证据的质证权利。
上海石化公司对证据3调查报告的关联性有异议,其中涉及上海石化公司的责任认定不认可,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海南泓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台州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份,拟证明海南泓景公司与火灾没有关系,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太平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海南泓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足馨堂足浴中心、东方尚雅公司、北京浩成尔公司、上海石化公司对证据均无异议。
上海石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沪公物鉴(检)文字〔2017〕162号《鉴定书》、沪公崇物痕鉴字〔2017〕5号《鉴定书》、沪公(崇)(建)移字〔2017〕000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关于浙江省公安厅督促台州市天台县公安局查办私刻公司印章犯罪行为的请求书各一份,拟证明上面的盖章签字均为伪造,上海石化公司无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等方式,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足馨堂足浴中心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提供便利;
2.2015年12月17日换发的营业执照,拟证明上海石化公司换发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被回收;
3.沪建行〔2015〕12号《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各一份,拟证明上海石化公司根据上海市建委的要求,于2016年3月启用了电子资质证书,因此上海石化公司并没有出借印章;
4.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一份,拟证明上海石化公司与杨晖、毛荣海已经解除合同;
5.关于请求恢复受理建设工程项目业务的报告、浙公消办〔2018〕45号《关于暂时恢复受理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通知》各一份,拟证明上海石化公司多次向有关机关提出异议,并出具了鉴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材料,上海石化公司也已经恢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事实。
太平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伪造、盗用刑事案件尚未定案;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真实反映这两人的真实工作情况。
足馨堂足浴中心、东方尚雅公司、北京浩成尔公司、海南泓景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太平保险公司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证据7可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证明受损车辆信息与车主信息;证据3与证据8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车辆受损事实;证据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证明皖E×××××号车辆的损失情况;证据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证明太平保险公司已经支付赔偿款并获得追偿权的事实;证据6仅能证明皖E×××××号车辆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投保的事实;证据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证明拟证明的事实。
北京浩成尔公司证据1—3具有真实性,能部分证明其他部分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对此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能免除北京浩成尔公司的责任。
海南泓景公司提交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可以证明火灾事故的发生与海南泓景建筑公司无直接关系。
上海石化公司的证据1、证据3结合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可以证明拟其证明的事实,证据4与被告主张的证明对象之间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证据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和认定,综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0日,张元肖在马鞍山同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起亚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车牌号为皖E×××××,2016年6月5日还清车辆贷款。2016年11月25日,张元肖与太平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2017年2月5日,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足馨堂足浴中心发生火灾,造成张元肖所有的车辆受损。事故后张元肖向太平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在张元肖委托天津市腾达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残损车辆进行拍卖后,太平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车辆估损总计160500元,残值作价12000元,定损总计148500元。2017年7月21日,太平保险公司向张元肖全额支付保险理赔金。张元肖向太平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以及《“代为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
又查明,2010年9月1日,厉海笑接手经营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该足浴中心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厉海笑,经营范围足浴服务和非医疗性健康咨询服务。2014年2月,厉海笑与足馨堂足浴中心其他合伙人熊守信、徐挺强、许玲玲协商后决定重新装修足謦堂足浴中心并增设汗蒸房。2014年8月26日,厉海笑代表足謦堂足浴中心与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尚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乙方落款东方尚雅(北京)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代表**签字,加盖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014年8月至12月,东方尚雅公司以“韩蒸天下”品牌标准对足謦堂足浴中心进行设计和施工。2015年1月开始,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增设汗蒸房后未经消防审批即对外营业。
2015年10月16日,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因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天台县消防大队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后因未执行停产停业规定被多次行政处罚。2015年11月30日,足謦堂足浴中心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2016年1月13日,足謦堂足浴中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获通过,天台县消防大队下发了竣工消防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其中一条为设置汗蒸房,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复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后案外人朱平宰采用修改图纸、授意厉海笑等人将汗蒸房布置成足浴包厢和杂物间、切断汗蒸房电源等手段制造汗蒸房停止使用的假象,并保证不再启用而通过了消防验收,帮助足謦堂足浴中心于2016年6月6日取得使用性质为足浴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2016年8、9月私自恢复汗蒸业务并继续对外经营。
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足謦堂足浴中心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本案原告张元肖所有的起亚牌多用途乘用车损坏,并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和16户住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经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在足謦堂足浴中心一层西北部北数第二间汗蒸房,起火点在北数第二间汗蒸房北墙和西墙北端,起火原因为该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足謦堂足浴中心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存在严重缺陷,使用的低温辐射电热膜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经台州天台足謦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东方尚雅公司、北京浩成尔公司均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案发后,北京浩成尔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18万元。现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另查明,2017年7月11日东方尚雅(北京)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公司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揽了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装修工程,违规组织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劳务人员进行施工。北京浩成尔公司销售的大部分电热膜均未委托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而是通过伪造检验报告,并擅自将韩文安装施工流程说明书、用户使用注意事项等翻译成中文提供给客户。2015年前,东方尚雅公司施工所用的电热膜均从北京浩成尔公司进货,其中2014年购买的这批电热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批电热膜的多家门店汗蒸房出现起火现象,与足謦堂足浴中心使用的为同一批电热膜。足謦堂足浴中心通过消防审批的足浴经营项目(非汗蒸房项目)的装修设计与施工单位是海南泓景公司和上海石化公司,实际上二家单位并未参与足謦堂足浴中心装修设计与施工。
本院认为,2017年2月5日,足馨堂足浴中心火灾事件影响很大,根据天台县赤城街道西兴居民区出具的证明,结合现场照片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皖E×××××号车辆的受损事实与火灾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北京浩成尔公司辩称张元肖车辆系违章停车,无保管义务,因本案是火灾事故造成的侵权,违章停车与车辆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张元肖对车辆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北京浩成尔公司辩称索赔公司应该是东方汽车公司。因张元肖是在东方汽车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现贷款已经全部结清,涉案车辆是张元肖所有,故东方汽车公司无权索赔。张元肖向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太平保险公司向张元肖先行赔付后,获得向侵权主体追偿的权利。《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与《“代为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虽有修改迹象,但不影响对责任主体的追偿。本院对太平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请求权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足馨堂足浴中心增设汗蒸房经营违规项目,在未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的情况下恢复经营,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责任;东方尚雅公司在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情况下,违法承揽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装修工程,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使重大火灾发生,依法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浩成尔公司伪造检验报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致使重大火灾发生,依法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海南泓景公司和上海石化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虽然足馨堂足浴中心通过消防审批的足浴经营项目(非汗蒸房项目)的装修设计与施工单位是海南泓景公司和上海石化公司,实际上二家单位并未参与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装修设计与施工。即使二家单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也仅涉及合法的足浴经营项目,并不是违规经营的汗蒸房项目。故二被告的行为与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足馨堂足浴中心、东方尚雅公司、北京浩成尔公司应共同承担对太平保险公司已理赔给张元肖的车辆损失148500元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已经理赔的车辆损失148500元。
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被告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王秀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