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2号楼3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14层1717室。
法定代表人:郑浩哲,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浩哲,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成月,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江南华府11幢5单元202室。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栖霞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庆云,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桥南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西5号厂房(谷仓科技孵化器20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厉海笑,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街头镇后一村3组19号,系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合伙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守信(曾用名:高杰),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栖霞东路289号,系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合伙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挺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龙湾小区20幢2单元705室,系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合伙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玲玲,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新联村1-32号,系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合伙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平宰,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迎春路9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关荣林,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赵家组110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世贸大厦C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李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军,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7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怡,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郑浩哲、裴成月因与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倪庆云、**、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厉海笑、徐挺强、熊守信、许玲玲、朱平宰、关荣林、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郑浩哲、裴成月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驳回郑浩哲、裴成月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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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艳艳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