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张俊敏、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2号楼3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14层1717室。

法定代表人:郑浩哲,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浩哲,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成月,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江南华府11幢5单元202室。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栖霞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庆云,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桥南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西5号厂房(谷仓科技孵化器20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厉海笑,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街头镇后一村3组19号,系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合伙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守信(曾用名:高杰),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栖霞东路289号,系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合伙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挺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龙湾小区20幢2单元705室,系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合伙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玲玲,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新联村1-32号,系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合伙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平宰,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迎春路9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关荣林,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赵家组110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世贸大厦C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李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军,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7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怡,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郑浩哲、裴成月因与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倪庆云、**、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厉海笑、徐挺强、熊守信、许玲玲、朱平宰、关荣林、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郑浩哲、裴成月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驳回郑浩哲、裴成月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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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艳艳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