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1民初7161号
原告:宁德市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9号(****)17幢2层2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诚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安市范坑乡墩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范坑乡墩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民主任。
原告宁德市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安市范坑乡墩头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宁德市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3元,减半收取计3646.50元,由宁德市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明
人民陪审员凌奶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