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6民初1401号
申请人: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宽通信公司),住所保康县过渡湾镇二堂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099566855E。
法定代表人***,男,大宽通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康县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襄阳市讯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讯联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87506556X。
负责人:***,襄阳讯联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讯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讯联达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二砖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MGU74K。
负责人:***,湖北讯联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大宽通信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讯联达公司、湖北讯联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宽通信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襄阳讯联达公司、湖北讯联达公司的存款冻结160万元。申请人大宽通信公司以所有人为大宽通信公司的鄂F×××××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为***的鄂F×××××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为***的鄂F×××××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土地使用者为***坐落在保康县过渡湾镇二堂村二组的三间两层由***自建房一栋、户名为***的定期存款5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宽通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襄阳市讯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讯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冻结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被申请人襄阳市讯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讯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得支取冻结存款。
二、对申请人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所有人为大宽通信公司的鄂F×××××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为***的鄂F×××××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为***的鄂F×××××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交由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使用。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转让被扣押财产,不得对扣押财产设置权利负担。
三、对申请人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土地使用者为***、坐落在保康县过渡湾镇二堂村二组的三间两层由***自建房一栋予以查封,交由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使用。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被扣押财产,不得对扣押财产设置权利负担。
四、对申请人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户名为***伍拾万元定期存单(存单号:000093071276;账号:81×××7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让,不得设置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