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善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砀山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善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4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砀山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北侧(在水一方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6084891XQ。
法定代表人:沈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超丽,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善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58号1#生产楼及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21X6Q。
法定代表人:胡善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砀山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善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吕庆龙
审 判 员  张 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张 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