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03民初3432号
原告郭某,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海花,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泰山街88号。
法定代表人丁伟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安其居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恒顺小区B栋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
被告王某,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安其居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刘某、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曾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