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其居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403民初3448号 原告**,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海花,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泰山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安其居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恒顺小区B栋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 被告**,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安其居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