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三合实业有限公司

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53号 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建安区兴昌路与恒达路交叉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北大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