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三合实业有限公司

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扬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3871号 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兴昌路与恒达路交叉口北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魏庄北街15号禹亳铁路附楼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扬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7.1元,由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