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3871号
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兴昌路与恒达路交叉口北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魏庄北街15号禹亳铁路附楼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扬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7.1元,由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