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25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兴昌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凤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