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三合实业有限公司

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许昌县。 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八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82执恢128号裁定书,于2020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4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