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许昌县。
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八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82执恢128号裁定书,于2020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4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