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民初3549号
原告:襄城县众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南段(建安区实验小学西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生,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众邦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众邦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襄城县众邦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城县众邦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襄城县众邦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无异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
书记员 雷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