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25民初1254号
申请人: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兴昌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凤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账户24×××82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账户24×××82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