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樽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初24号
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县兴昌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附属楼***室。
诉讼代表人: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河南华豫樽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市场后街中段喜地家园小区*号楼*****层****室。
诉讼代表人:河南华豫樽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许昌三合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樽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因我院已受理了被告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及河南华豫樽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但该案诉讼标的在3000万以下,且本案被告及工程款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均位于许昌市城区辖区内,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较妥。本案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