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115号之二
原告:启东市兴荣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寅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金谷产业园39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申万。
原告启东市兴荣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兴荣油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兴荣油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188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