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武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2520号
申请人:安徽武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韦桥大道南侧合铜路东侧厂房3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UCWDDXK。
法定代表人:郝继如,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金谷产业园3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75205。
法定代表人:高申万,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武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89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89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