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锋,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彬,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重庆信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潘吉洪,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金谷产业园39#楼。
法定代表人:高申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时苗路玫瑰公馆S31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彭传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利,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庆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城东乡龙岗路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庆贵,总经理。
第三人:蔡怀宇,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第三人:宋修垒,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庆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怀宇、宋修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安珊珊
书 记 员  尹胜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