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38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1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冯国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雪辉,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晶,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靶场交口保利丰广场16幢商务办公办1820室。
法定代表人刘正初。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长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6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15日本院通过查询***、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保险收益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1日本院通过长沙市不动产查询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0日本院通过长沙县不动产查询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6.02元,由于申请人对案款暂不认领,本院将这笔执行款提起暂存。
因被执行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职权对***、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财产调查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其表示同意并提交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为借款本金2080440元及利息82497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2760元,申请执行费31681.76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21执38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小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