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4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7236647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万元,并提供其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18号1幢一单元601号房屋一栋(不动产单元号340824100209GB00184F0001008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望湖城支行银行账户10×××88)。
二、查封申请人***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18号1幢一单元601号的房屋一栋(不动产单元号340824100209GB00184F00010089)。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