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财保274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靶场路交口保利丰广场16幢商务办公办1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723664741(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申请人***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曾朝朝(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地权证瑶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董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