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1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080元,减半收取为13540元,由上诉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钱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