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1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080元,减半收取为13540元,由上诉人***、安徽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