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384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万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第三城?***城B3幢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09537404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技术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本案判决书中确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赛普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