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154号之一
原告:无锡超踏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0QNQU6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振原路8#-12-9号。
法定代表人:秦还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浩,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GTUKXJ,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205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圣鹏。
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被告: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2907XR,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何胜。
被告: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7767663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5楼。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被告:云南嘉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WBTN8K,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雨路东聚汽配城A区B幢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温利晓。
被告:无锡艺美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58320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山北科技产业园C区1-7-483。
法定代表人:罗有干。
原告无锡超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踏公司)诉被告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盈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能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云南嘉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公司)、无锡艺美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美琪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
原告超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盈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阳光城公司、渝能公司、建投公司、嘉悦公司、艺美琪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超踏公司系编号23087310210262021072998880445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最终持票人,票据出票日为2021年7月29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29日,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通盈公司,收票人为渝能公司,保证人为阳光城公司,该票据依次背书转让给建投公司、嘉悦公司、河北天心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艺美琪公司、超踏公司。汇票到期后,超踏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原因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故诉至法院行使追索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9日,通盈公司出具票号为23087310210262021072998880445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9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通盈公司,收票人为渝能公司,保证人为阳光城公司,票据依次背书转让给建投公司、嘉悦公司、河北天心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艺美琪公司、超踏公司,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另查明,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通盈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阳光城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渝能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建投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嘉悦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艺美琪公司住所地位于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票据支付地为通盈公司所在地,不在本案辖区内,其余各被告阳光城公司、渝能公司、建投公司、嘉悦公司、艺美琪公司的住所地亦均不在本案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被告艺美琪公司住所地位于无锡市梁溪区,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