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237号
申请人: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U13X4B。
法定代表人:樊博鑫。
被申请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福海街道办事处云报传媒广场写字楼1号楼B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980207。
法定代表人:镡举兴。
被申请人: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7767663L。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被申请人:昆明同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军长路南方电网特高压实验室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NAQPL5D。
法定代表人:顾征宇。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6155号申请人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诉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同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同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7941.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同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7941.6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