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6155号
原告: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U13X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980207
法定代表人:镡举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776766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同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NAQPL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同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及被告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昆明同润混泥土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云南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同润混泥土有限公司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元7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争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