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3民初152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鑫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ANB62Q。
法定代表人:张志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榕,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莲,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富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3ME1033323N。
法定代表人:胡汉瑞,村主任。
第三人:陈生亮,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福建省鑫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富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富川村民委员会提出追加陈生亮为本案第三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改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本院审查认为,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跃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严少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