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23执异14号
异议人: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锦程路36号绿洲雅苑七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66QP59
法定代表人:尚高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贵中,系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陈仁志、罗开卫、黄飞洪、蓝宇、陈善春、许庆岸、陈业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陈仁志、罗开卫、黄飞洪、蓝宇、陈善春、许庆岸、陈业权与**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异议人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科公司)对本院2022年11月30日、12月8日作出的(2022)云2523执397-405号、(2022)云2523执3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辰科公司称,(2022)云2523执397-405号、(2022)云2523执3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公司协助将**在该公司账户内的工程款60,800元、454,579元转至本院账户。经公司财务人员整理与核对,该项目工程款仅剩余94,692.42元在该公司,因此,公司不能将协助执行款项转入本院,请求撤销本院(2022)云2523执397-405号、(2022)云2523执3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终止对异议人的执行。
异议人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项目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
1.本项目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共三笔,收入共计人民币2,659,615.67元。
2.本项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进项抵扣税金共计人民币78,782.96元。
3.本项目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共11笔,支出人民币2,267,120.1元。
4.本项目扣取税金及管理费共9笔,扣取费用共计人民币376,586.11元。
5.工程结余金额为94,692.42元(计算方式:收到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人材机支出-税金及管理费=结余金额)
二、项目的其他债务情况
经公司核实,知晓**还欠下列款项:
1.欠朱子艳等10多人农民工工资60多万。
2.欠屏边县朝发建筑建材经贸有限公司材料款18万元左右。
3.朱世杰在贵院起诉70万的工程款(金额待定,已冻结公司72万资金)。
辰科公司认为,本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款项并非**剩余在辰科公司的工程款,请求终止对异议人的执行,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辰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公司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人材机支出发票及凭证59份。4.工程款收入发票及凭证6份。
被执行人**称:项目剩余的尾款是90万元,拨付了76.4万,还有14万未拨付,不可能只剩9万余元。在支出单据中,被异议人列入支出的2020年12月8日辰科公司付款给王岚的一笔金额为272,552.00元的钱,是退被执行人缴纳的保证金。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下列证据:
1.辰科公司代理人在(2022)云2523民初678号案件(审理中)中提交的**本笔款项剩余金额明细一份。
2.(2022)云2523民初678号案件王岚答辩状一份。
3.尚高宇2022年12月7日调查笔录一份。
本院查明:异议人提交的工程款收入发票及凭证、人材机支出发票及凭证证明,该项目收入合计人民币2,738,398.63元(2659615.67+78782.96)元,支出合计人民币2,267,120.1元,辰科公司所列项目扣取税金及管理费共9笔,扣取费用共计人民币376,586.11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收支相抵剩余金额应为471,278.53元。上述支出总金额被执行人**不认可。在辰科公司提交的支出单据中,其中2020年12月8日转账271,552.00元给王岚附言为材料款的款项,王岚在其答辩状中称这笔钱是保证金,**亦称是保证金。辰科公司把退还的保证金列入材料款支出项,明显系人为扩大支出,减少余额。调取的辰科公司代理人在(2022)云2523民初678号案件中提交的**本笔款项剩余金额明细,证明辰科公司在2022年11月16日收到769,615.67元拨款并扣除相应支出后,**本笔项目余额为502,470.45元。尚高宇的询问笔录证明,**有70万元工程款在辰科公司的账户上,辰科公司帮**支付过25万余元的材料款。**称项目剩余的尾款是90万元,拨付了76.4万,还有14万未拨付,不可能只剩9万余元。辰科公司称,**还欠其他人款项,但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综上,**在辰科公司账上的工程款与辰科公司所述明显不符。
本院认为,异议人辰科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该公司的工程款仅剩94,692.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云南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朱应良
审判员  何 斌
审判员  陈雪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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